安徽元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元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滁州茂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103民初2052号 原告:安徽元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南城美都滨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05145008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道成,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滁州茂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长江商贸城****楼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50952676U(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元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茂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元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道成,被告茂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元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8571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双方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滁州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将其位于丰乐大道1899号《长江商贸城》19幢商业单元57室房屋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房款。但被告至今未能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被告茂业公司对于原告陈述的双方签订合同无异议,但是其辩称:被告没有违约,不存在有逾期办证违约行为。原告不存在实际损失,被告不应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滁州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茂业公司将其位于丰乐大道1899号《长江商贸城》19幢商业单元57室房屋出售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前,房屋交付需符合条件为该商品房验收合格等等。 另查明:2018年2月9日,原告实际收房。茂业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取得初始登记证后,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第三款约定于2019年1月14日在滁州日报刊登公告,通知购房者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证手续。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收款收据,被告提供的公告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1.原、被告签订的《滁州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在对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判断上,首先看合同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看约定,没有约定看法定。考诸双方签订的合同,双方并未约定被告办理初始登记起始时间,因此从合同约定上,不能判断被告是否违约。但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被告应当自交付原告房屋9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被告至2018年12月24日才取得初始登记证,造成原告不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达不到完全实现合同目的,被告显属违约。被告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承担违约责任,也即被告按照年利率5.655%(案件事实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购房款1091924元,承担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被告2019年1月14日在滁州日报刊登公告,通知购房者三个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之日止)办证违约金,因此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辩解本院不予支持。3.根据双方签订合同补充条款第六条“甲方在履行交房通知后,如乙方无故不来交接房屋,视为乙方违约,同时甲方收取乙方30天/元房屋管理费”,被告主张房屋保管费240元,于法有据。由于原告同意与其向被告主张款项冲抵,因此被告该主张款项可与原告主张款项冲抵。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滁州茂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元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办证违约金38331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由被告滁州茂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信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