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19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元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永阳东路永阳农产品商贸物流园A6#,法定代表人***,统一机构代码:913411220514500875。
被执行人: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一道河中路696号,法定代表人***。统一机构代码:91341200151820778N。
本院在执行安徽元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阜仲字第37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1年4月26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史向前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