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2045号
申请人:安徽元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永阳东路永阳农产品商贸物流园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05145008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全椒经济开发区经二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5327294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元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元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或冻结安徽元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23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安徽元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20484234110021000093)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元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2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33元,由申请人安徽元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