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和甘肃正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91民初1066号
原告***。
被告:甘肃正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路859号。
法定代表人:祁海伦,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正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基琨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