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3民初3062号之二
原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921号。
法定代表人:李让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昊,系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琦,系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正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859号(中和黄河印象商务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祁海伦,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甘肃正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玉学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