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XXX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南京XX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4民初8644号 原告:无锡XXX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XX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某。 原告无锡XXX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XX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XXX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XXX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XXX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00元,合计425元,由原告无锡XXX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