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苏05执138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国某工程公司、被执行人昆山宝某房产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国某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宝某房产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3)穗仲案字第1647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宝某房产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南京国某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005830.68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167549.26元至本院账户,扣除执行费22458元,余款2145091.26元已汇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本案全部执行金额为2145091.26元(利息计算至2024年7月29日)且已执行完毕,申请结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