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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设备有限公司、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2民初3871号 原告:南京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拓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经营场所在南京市江北新区。 负责人:***。 被告: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元,由南京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