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327民初2119号
原告:五矿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新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威清路商办楼1单元20层11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五矿某分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五矿某分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矿某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矿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9元,减半收取计1,029.50元,由原告五矿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