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民初7872号之二
原告:贵州国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尖坡村老虎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08278088XR。
法定代表人:罗志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德胜,贵州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0232900。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伦艳,贵州汝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2104210164。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威清路商办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08711028D。
法定代表人:杨有相,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涛,男,198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原告贵州国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贵州国辉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国辉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68元,减半收取3234元,由原告贵州国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冷蕊杉
书 记 员 肖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