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华锦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265-2号
申请人:陕西华锦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卓,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辉,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丹丹,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倪雪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华锦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申请人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在本案中对被申请人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申请人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人陕西华锦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以被告已与原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人陕西华锦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现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申请人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在本案中对被申请人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申请人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2271.72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傅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吴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