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华锦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103执保204号
申请人:陕西华锦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杜陵西路78号宇恒国际2单元29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5号1幢12102室。
法定代表人:倪雪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陕西华锦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2)陕0103执保14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陕西华锦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4月2日作出了(2022)陕0103民初1265-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