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03民初1265-1号
原告:陕西华锦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XX路XX号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街XX号X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倪雪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华锦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告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华锦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合同价款227370元;2、判令被告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原告从应付合同价款日起按同期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4901.72元(暂计至起诉之日2021年11月10日)及实际偿还借款之日的资金占用费;3、被告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请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陕西华锦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锦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锦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784元,减半收取为2392元,原告陕西华锦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陕西华锦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392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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