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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2民初3921号
原告:内蒙古***萧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江山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金,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天骋公寓**楼******。
法定代表人:程嘉龙。
原告内蒙古***萧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萧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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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内蒙古***萧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史立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蕊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