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乌兰浩特市久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201民初2878号
原告:乌兰浩特市久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
被告:内蒙古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经理。
第三人:乌兰浩特市利境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郑某,经理。
原告乌兰浩特市久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乌兰浩特市利境污水处理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兰浩特市久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4.00元,减半收取计1472.00元,由乌兰浩特市久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 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