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8960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甲2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梦英伦,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
被告:内蒙古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天聘公寓2号楼1单元1022室108号。
法定代表人:程嘉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内蒙古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753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另16752元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王晓霞
人民陪审员 刘玉英
人民陪审员 王凤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慧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