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洪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宜昌洪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529执恢44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土家族,1973年6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宋某某,男,土家族,1984年6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宜昌洪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宜昌洪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鄂0529民初3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已按调解书内容依法扣划了宜昌洪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认可的在边家坪农村公路硬化工程款中应结给宋某某的上述未结材料款52031.00元。被执行人宋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