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2889号之一
原告: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15408651X。
法定代表人:陈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应斌,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洪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渔峡口镇渔坪村五组夷城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573729114J。
法定代表人:覃诗柳,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钟祥市,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
原告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洪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云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年
书 记 员 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