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21执46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凌霄路68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71213887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果园镇浔龙河村朱树塘组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685026309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21年9月17日已裁定受理湖南省消防工程公司对被执行人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46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外
审判员付建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屈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