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21民初9990号
原告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凌霄路68号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7号开源鑫城2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浔龙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凉塘路社区三区70栋89号。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浔龙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浔龙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44元,减半收取计10222元,由原告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