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县恒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21执保909号之一
申请人:长沙县恒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果园镇田汉村金盆组3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058045404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逸涵,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凌霄路68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712138876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县恒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长沙县恒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04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长沙县恒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韬略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彭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