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21执保909号
申请人:长沙县恒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果园镇田汉村金盆组3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058045404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逸涵,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凌霄路68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712138876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县恒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长沙县恒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04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6031104046020210002102)为本次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县恒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04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彭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