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1民初1321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江西某某桥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法定代表人:梁某。
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江西某某桥梁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