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常通桥梁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某某桥梁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1民初1321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江西某某桥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法定代表人:梁某。 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江西某某桥梁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