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常通桥梁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民终3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法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西常通桥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泉岭乡聂家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4563816169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常通桥梁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111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9.98元,减半收取779.9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一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