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民初1960号
原告:**(德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德化县浔中镇土坂村,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3505265673105876。
法定代表人:陈志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平,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贞,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泓(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1926558。
法定代表人:郑月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达标,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原告**(德化)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泓(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达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化)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千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凝蕾
书 记 员 郑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