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泓(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桥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泓(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5民初3909号
原告:福建省桥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MA2Y49NL6F,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下炉村水曲顶寨牙山。
法定代表人:张亚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龙,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颖,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泓(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1926558,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吉路泉州市建筑服务产业园办公大楼成洲工业区A10栋309室。
法定代表人:郑月英。
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1096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张锋。
被告:钟胜文,男,畲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蔡松辉,男,汉族,1978年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福建省桥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泓(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钟胜文、蔡松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省桥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文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钟小玲
书 记 员 郭展玲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