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26民初2587号
原告:德化县呈景电料店,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胡前路18号。
代表人:***,该电料店经营者。
被告:德化九仙山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赤水镇铭爱村-1-7层(九仙山酒店)。
法定代表人:*达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泓(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坪山路338号云谷大厦后楼四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港区。
原告德化县呈景电料店与被告德化九仙山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中泓(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德化县呈景电料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化县呈景电料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