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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3民初2339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桥西安南路5号1幢3层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397249495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学校,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224908611447。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原告***与被告***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学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于2021年10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