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3民初2339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桥西安南路5号1幢3层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397249495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学校,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224908611447。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原告***与被告***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学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于2021年10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