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伟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02民初4829号 原告:福建省嘉合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小池镇XX村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73202455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伟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嘉华水岸花园A2栋第17层1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073223133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省嘉合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伟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嘉合兴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嘉合兴贸易有限公司以欲与福建伟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嘉合兴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福建省嘉合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