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28民初1687号
原告:福建众心众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芦洋乡洋中村东边楼60号1层。
法定代表人:林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和伟,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2号院北段西侧滨河港湾商住楼5单元自南向北1-2层第四间。
法定代表人:孙安喜。
原告福建众心众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众心众力公司)诉被告河南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三阳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心众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和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阳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众心众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阳建设公司偿还众心众力公司租金118767元及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1月12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滞纳金;2.判令三阳建设公司向众心众力公司支付5万元增值税发票产生的税费65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阳建设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三阳建设公司因承接长江澳海上风电场博物馆建设及安装工程需要,向众心众力公司承租脚手架材料。双方签订了《架料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国标钢管为每天0.02元/米,扣件为每天0.01元/个,钢巴片为每天0.035元/片;同时还约定,如产生税费,则税费由三阳建设公司承担,税点为13%;三阳建设公司应在结算后5日之前结清所欠租金,否则需按实际拖欠租金的每日千分之二支付滞纳金。2021年1月7日,经结算,三阳建设公司确认结欠众心众力公司租金182327元(不含税),后三阳建设公司支付了租金63560元,尚欠租金118767元未支付。另,众心众力公司已按三阳建设公司要求开具了5万元增值税发票,因此而产生的6500元税费也应由三阳建设公司承担。
三阳建设公司未作答辩。
众心众力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架料租赁合同》、风电租管结算明细、增值税发票等证据,三阳建设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自行放弃质证的诉讼权利,本院对众心众力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众心众力公司与三阳建设公司签订的《架料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众心众力公司请求三阳建设公司偿还其尚欠的租金118767元,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众心众力公司主张三阳建设公司应支付其上述尚欠租金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1月12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滞纳金,该主张未超过双方当事人的自行约定,亦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众心众力公司请求三阳建设公司支付其已开具的5万元增值税发票所产生的税费65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福建众心众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租金118767元及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1月12日起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
二、河南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福建众心众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已开具5万元增值税发票所产生的税费65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8元,减半收取计1464元,由河南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翁才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燕琴
书 记 员 俞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