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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502民初602号 原告: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余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3元,减半收取3436.5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856.5元,由原告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