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502民初602号
原告: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余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3元,减半收取3436.5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856.5元,由原告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