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永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如皋市永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如皋普惠薛窑医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82民初9656号之一
原告:如皋市永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惠政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金桥,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如皋普惠薛窑医院,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马桥村16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如皋市永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普惠薛窑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如皋市永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9.2万元并自2015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如皋普惠薛窑医院于2016年6月15日已变更为如皋薛窑医院,原告起诉的被告如皋普惠薛窑医院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如皋市永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15元,退回原告如皋市永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单祝友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