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终39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薛窑医院,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田佩明,该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如皋市永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苏雪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上诉人如皋薛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如皋市永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2民初4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如皋薛窑医院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如皋薛窑医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兴娟
审判员 王作杰
审判员 谷昔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蕴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