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931民初1221号
原告: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送达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450402728J。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忻州神达望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保德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57845894XF。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忻州神达望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