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财保14号
申请人: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030298348,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工业园区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5018954L,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为××××)。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申请人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缴纳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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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