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39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工业园区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北京国迅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案件,本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2022)京02财保10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北京国迅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806400元。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出具(2022)京02执保142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依法冻结北京国迅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应冻结人民币806400元,实际冻结人民币3021.83元;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出具(2022)京02执保177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依法冻结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应冻结人民币803378.17元,实际冻结人民币67182.5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作出(2022)京仲裁字第3277号裁决书,裁决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对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1105066119000500934账号中存款人民币803378.1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廖 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