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财保102号
申请人: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园区01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桂贤,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仲,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国迅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郑王坟万柳桥南97号8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沈国彬。
被申请人:江苏国迅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彬。
申请人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迅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国迅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806 4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迅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国迅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806 4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552元,由申请人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汉一
审判员 朱印
审判员 李琴
二○二二 年 三 月 九 日
法官助理 李雅迪
书记员 韩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