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37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众赢盛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6号院8号楼11层1107。
法定代表人:姜桂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云,女,北京众赢盛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计全,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国迅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骉,江苏顺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众赢盛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国迅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众赢盛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9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郑吉喆
审 判 员 尚晓茜
审 判 员 胡新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汤和云
书 记 员 马梦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