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81民初6449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被告:福建省捷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锦江花苑3幢1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05842561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福安市溪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安市溪尾镇前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捷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安市溪尾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9元,减半收取计1254.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