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捷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捷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2民初2060号之二
原告:***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云陵镇享堂新村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MA326UNK90。
法定代表人:何耀奇,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翔云,福建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雪桦,福建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捷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7号(锦江花苑)3幢13层1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0584256183。
法定代表人:蒲春妹。
原告***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捷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自愿与福建省捷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54元,减半收取计6027元,由***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汤才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蔡兆圣
书 记 员 汤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