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捷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溪县桃舟乡达新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6147号
原告
康东东,男,汉族,1986年9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玉斗镇炉地村19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晶,上海市浩信(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宗全,上海市浩信(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安溪县桃舟乡达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溪县桃舟乡达新村。
主要负责人:肖金体。
被告
福建省捷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7号(锦江花苑)3幢13层1310室。
法定代表人:蒲春妹。
被告
苏定土,男,汉族,1960年5月2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安溪县桃舟乡桃舟街134号。
福建省捷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定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战英,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康建全,男,汉族,1957年10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玉斗镇炉地村195号。
第三人
苏根法,男,汉族,1990年5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浦园一里5号1602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
撤诉
时间
原告康东东与被告安溪县桃舟乡达新村民委员会、福建省捷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定土、第三人康建全、苏根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康东东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康东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东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康东东负担。
审判长  刘雅芬
审判员  黄月治
审判员  林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