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30民初35号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辉煌来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均口镇莲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MA3201947E。
法定代表人:张春亮,该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省捷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锦江花苑******/div>
法定代表人:蒲春妹,该公司经理。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辉煌来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捷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原告福建省三明市辉煌来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三明市辉煌来源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三明市辉煌来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476元,由福建省三明市辉煌来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华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