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飞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6民初18829号 申请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朱某某,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朱某某所有的价值592,46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朱某某所有的价值592,46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483元,由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