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飞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猛材贸易有限公司;四川龙飞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7民初14879号 原告:四川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银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2025年7月17日,原告四川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