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0民辖终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市宏伟区天顺水泥制品厂,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峨眉村。
投资人:***,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阳市白塔区襄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8月5日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龙飞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阳市宏伟区天顺水泥制品厂(以下简称天顺水泥厂)与被上诉人***、***、四川龙飞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飞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24)辽1004民初28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顺水泥厂上诉请求:请求撤销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的(2024)辽1004民初287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裁定龙飞合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该裁定认定错误。天顺水泥厂原审起诉状中表明,“截至2022年9月30日,天顺水泥厂按被告***的要求共向上述建设工程工地供应了价值人民币158950元的建筑材料,但被告龙飞合公司仅与天顺水泥厂签订了价值23100元的建筑材料书面买卖合同,也仅于2022年8月12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给天顺水泥厂23100元,余下的价值135850元的建筑材料欠款,虽有被告***出具的书面入库单,但被告***拒绝与天顺水泥厂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拒绝给付货款”。天顺水泥厂起诉状中请求的是没签订书面合同的货款,没签订书面合同的货款双方并没约定管辖权,故,原审依照签订合同的约定裁定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错误。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23)辽1004民初2615号民事裁定书中被告龙飞合公司辩称,我们对基础的法律事实和金额有异议,天顺水泥厂向我方供货数量和金额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为基本的事实依据,我方向天顺水泥厂方付款23100元,双方同时签暑了结算单和封帐协议,明确表明双方的款项已经完全结清,不存在欠款问题。该裁定已经明确双方的签订书面合同的货款没有争议。本案争议的是没签订书面合同的货款,也就是天顺水泥厂原审诉讼请求的款项,所以,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货款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上诉,请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定该案由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龙飞合公司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龙飞合公司与天顺水泥厂于2022年8月12日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中涉及的采购合同金额23100元,该合同约定了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根据《材料采购合同》及龙飞合公司与天顺水泥厂签订的《结算单》、《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等,双方已就该合同无欠款争议,该约定管辖不适用本案。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本案中,天顺水泥厂一审起诉***、***、龙飞合公司共同给付货款13585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本案争议标的为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天顺水泥厂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辽阳市宏伟区,即宏伟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并且其已先立案,将本案移送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另外,本案的一审被告***的住所地为辽阳市宏伟区,宏伟区人民法院也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裁定结果不当,应予纠正,天顺水泥厂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24)辽1004民初28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