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412民催52号
申请人:合肥建发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杨婆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7756995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勇,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合肥建发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7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八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合肥建发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持有号码3100005125392281,票面金额534032.79元,出票人常州海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合肥建发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合肥建发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陆羽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