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贡县鸿鑫矿业有限公司等与云南省建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怒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2823号 原告:福贡县鸿鑫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23309653341E。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上帕镇上帕镇广场小区2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德星永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怒江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00MA6L2PP05R。 负责人:***。 经营场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六库山水蓝岸怒江外滩5号。 被告:云南省建投中航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8624XY。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雨龙路1759号。 原告福贡县鸿鑫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怒江分公司、云南省建投中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福贡县鸿鑫矿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