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之晨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青岛海之晨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与青岛大仓防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3民初261号
原告:青岛海之晨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大仓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西部新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海之晨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大仓防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海之晨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6元,减半收取计46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项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