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裕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裕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中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东辽县保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422民初420号
原告:吉林裕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永清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高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升良,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达旗街16号。
法定代表人:钟学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东辽县保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辽县白泉镇东辽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吉林裕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中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东辽县保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吉林裕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裕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850元,由原告吉林裕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高馨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