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24民初811号
原告:***,女性,1985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509823885XU。住所: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家川镇阿阳东路北侧诚盛嘉园商住小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性,1971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两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6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